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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夸大过往业绩 !理财产品展示迎重大变化, 这些行为将被禁止

2023-05-24 17:27:07     来源 : 橙柿互动·都市快报

在银行买理财产品的时候,是不是大家都碰到过这个情况:每个理财产品业绩看上去都不错,而且没什么风险?有时候,理财经理为了完成自身业绩还会暗示投资者,“这个产品不会出现问题。”而未来,这种误导投资者的情况将会发生比较大的改变。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据悉,中国银行业协会理财业务专委会日前召集研讨会,探讨话题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的研究制定。《行为准则》对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设置了“三条基本要求”、“三条展示要求”和“三条禁止行为”,这将在很大程度上保障投资者利益,减少投资者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产品的风险。

这些行为将被明确禁止

根据此次媒体披露的《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三条基本要求”包括:

合理制定相关展示规则,过往业绩展示应当遵循稳定性和内在逻辑一致性的基本原则,不得随意变更规则;

展示规则应当包含过往业绩计算方法,计算使用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和全面,不得使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数据,过往业绩数据或计算方法应当经产品托管人复核;

不得明示暗示或其他方式承诺产品未来收益,并需醒目文字提示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等。

“三条展示要求”包括:

选择过往业绩展示区间,要注明起始和截止时间,完整会计年度的过往业绩展示除外;运作时间大于一个月,小于一年的产品,采用产品成立日起计算的过往业绩;

运作时间大于一年不满6年的,至少包含产品成立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运作六年以上的,至少包含最近5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如一个产品展示产品过往业绩和业绩比较基准两项数据,应该将两者同时予以展示。

“三条禁止行为”则包括:

不得展示成立未满1个月的理财产品过往业绩,除现金管理类产品外,任意过往业绩展示区间不得低于1个月;

不能片面夸大或刻意选择性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得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过往业绩比较;

销售宣传文本只能展示该产品或本公司同类产品的过往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不得仅展示理财产品特定区间或部分区间的过往业绩等。

理财产品“报喜不报忧”的情况将大幅减少

“投资者大多碰到过这种情况,看到理财产品A近3个月收益率5%,理财产品B近6个月收益率7%,理财产品C近3年平均收益率3.8%,看上去都不错,都是跑赢基准,收益都很高。但是耐下心来仔细想想问题就有一堆。”杭州相关理财子公司内部人士称,“同样是银行理财产品,为什么有的用近3个月的收益率,有的用近6个月的收益率,有的则用近3年的平均收益率?答案就是,这些理财产品可能就是这些时段表现比较好,渠道方为了卖出产品,只展示表现最好的区间,让投资者看到他们想看到的那段收益率。”

举个例子,近3个月收益率5%的理财产品,可能近6个月亏了1%,年初买下的话到现在还是亏的;同理,近6个月年化收益率比较高的,并不意味着这个理财产品长期收益率就一定高,很可能是受益某段时间市场的整体走势上行。许多情况下,理财子公司为了自己的产品能够在银行零售端排到一个较为靠前的位置,也会不遗余力去与银行协商,这就导致银行app上的理财页面上多种形式的收益展示方式并存,比如“近1个月收益率”、“近3个月收益率”、“近半年收益率”、“近1年收益率”用来衡量不同的产品,给投资者带来了很大的筛选难度。

更致命的是,在这些产品的对外展示窗口内,投资者往往只看到了“收益”而没有意识到潜在的风险,这个理财产品的长期稳定性如何。“类的情况在一些基金产品上我们也能看到一些问题。”杭州某股份制银行理财经理补充道,“比如一只基金对外宣传是2022年对基准指数超额收益5%,然后我们知道这个基准指数是中证500指数(该指数在2022年下跌20%),它比指数少跌了5%,但是对于投资者而言依然是亏损的。”

这些问题未来在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自律新规中得到很大改善,比如,新规明确规定“过往业绩展示区间,要注明起始和截止时间,运作时间大于一个月,小于一年的产品,采用产品成立日起计算的过往业绩;运作六年以上的,至少包含最近5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此外,《行为准则》还明确规定,不能片面夸大或刻意选择性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得仅展示理财产品特定区间或部分区间的过往业绩、不得明示暗示或其他方式承诺产品未来收益等,这将在很大程度上保障投资者利益,减少投资者被误导购买高风险理财产品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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